匜的法律铭文

周厉王时匜的铭文是一篇我国最早的判决书,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。铭文叙述了一场诉讼案件的始末,铭文大意为:某年三月,周王在京的上宫,跟随周王的伯扬父在那里定下了判决词。伯扬父谴责牧牛说:“牧牛!你该受重惩。你竟敢与你的上司争夺财产,对他进行诬告。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,誓约在先,这次必须执行。你应去啬与修和,交还那5个奴隶。你既已遵从了判词,实行了誓约。现在我赦免你,该鞭打你1千下,给你施墨刑。现在我大赦你,对你施以鞭刑500下,并罚你铜300鋝。”伯扬父又命牧牛立誓说:“从今以后,我岂敢以大事小事来扰乱你?”伯扬父最后告诫说:“你的上司如再来控告你,就要对你处以鞭刑及墨刑。”牧牛立了誓。于是把这次判审告知官吏和曶,结了案,牧牛的案子和誓约都定下来,罚了铜。用它来作匜用。案件处理是依据奴隶制的刑典判决的,牵涉了原告师、被告牧牛、司法长官伯扬父,参加听断的司盟机构官和曶,人员齐备;涉及的刑罚有鞭刑、墨刑以及罚金,适合对牧牛这种人的身份和地位的有关规定,判词从定性、立誓,到报告有关官吏到结案等,过程完整清楚,铭文还清楚说明了西周诉讼中的盟誓制度。从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上我们可以知道当时法律的性质,即维护上司或主人的利益,对下属或妇仆则反复警告并加以惩戒。《匜》这篇完整的诉讼判决书,作为关于西周法制完整的第一手资料,比史籍追记的事件更为可靠,是研究西周法制史的一件极重要的文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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